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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南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4号令); 二、淮南市看楼护院工作规定(第46号令); 三、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51号令); 四、淮南市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办法(第57号令); 五、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59号令) 六、淮南市除四害工作规定(第63号令); 七、淮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65号令); 八、淮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定(第66号令); 九、淮南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69号令); 十、淮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72号令); 十一、淮南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84号令); 十二、淮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89号令); 十三、淮南市城市房地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第92号令); 十四、淮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第93号令); 十五、淮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第98号令); 十六、淮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1号令); 十七、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11号令); 十八、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办法(第116号令); 十九、淮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125号令); 二十、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7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新情况、新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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