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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前三包”管理行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等(以下统称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美化绿化、包市容秩序”的制度。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与“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的规范制定、组织、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制和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市场监督、房产、建委、财政、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责任人“门前三包”范围: (一)纵向:建(构)筑物沿街总长; (二)横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 (三)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 第六条 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垃圾污物,无积水、积雪;垃圾分类并袋装,定点、定时投放;不得将垃圾等扫入道路、下水道、绿地和他人责任区。 (二)美化绿化: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楼体粉饰;立面及玻璃橱窗内外无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现象;牌匾及亮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污浊等现象;门前绿地、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卫生,无倚树搭棚、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钉钉拉绳等损坏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三)市容秩序:无门前设摊设点、占道经营、占道加工生产、乱摆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停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行为。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治理网格化的要求,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勤务区分级管理模式,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载明责任人名称、地址、范围和要求等内容。责任书应当在责任人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发生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个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房产、建委、财政、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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