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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江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
住址:
被告:某某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圣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沪淞公路XXXX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2、判令被告注销上述房屋抵押登记,并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的权利人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3、判令被告支付自2005年1月1日至实际办出上述房屋全部产权证时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X月X日为78956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原、被告签订《上海国际礼品城联建房协议书》,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松江国际礼品城”一期C区X幢X号地块商铺(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被告应于2004年年底交付诉争房屋,并于竣工验收后办理房产证等。被告经营的XX国际礼品城联建房属商业用地,联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归原告所有,由被告代为办证(绿证),政府规定收取的相关税和费由原告负担;如被告逾期满二个月交房则应支付总房价的1%违约金,原告不按规定时限交纳应交款,按应交款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付清房款228000元。但被告后一直没有办出产证。直至2013年,被告才取得产证,该产证另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某某银行。由于被告一直未付清抵押权人的款项,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诉争房屋并办理产权证。被告的行为已属于严重违约,且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能有解决措施。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江XX
代理律师:荆华
201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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