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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甲X父亲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甲X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甲 X在团伙中仅是负责望风开场,不是开设赌场的股东,也不参与分红抽水,没有参与赌博,其看场的与时间仅有5天,领取的劳动报酬每天150元,与汕头市平均工资118元基本相当,也低于其毛线厂的工资(每月5000元)。刑法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罪的打击对象主要是开设赌场的股东,而不包括望风开场人员。关于这一问题,《人民检察》的《开设赌场犯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见附件)一文进行了详尽的阐述。看场人员没有实施开办、设立赌场的行为,也没有提供赌具,没有参与赌博,不符合该罪的犯罪主体及客观方面。如以共同犯罪追究望风开场人员的刑事责任,则打击面过大,有违立法本意,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甲X家庭情况较差。
甲X家有老父、老母,是家庭的顶梁柱,平日表现良好,没有恶习,此次犯罪误入歧途,属于初犯偶犯,其被逮捕后能够坦白认罪,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甲X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其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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