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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X月X日。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XX。
被告:胡XX,男,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XX。联系电话:15651885705。
被告:李X,系被告胡XX之妻,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翰林世家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169000元及按月息2%算至清偿之日起的利息。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手中借款16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29日还清。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 。被告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把钱还了,甚至到期后被告却拒接电话,迟迟不予偿还该笔债务,被告李XX至拒绝与原告协商还款期限。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9000元及相关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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