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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乙方在鹤壁地区进行露天石灰石矿山开采,需要租用甲方民爆器材储存库存放民爆物品,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标准的民爆器材储存库,负责储存与保管乙方爆炸物品。
2、租用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
3、租赁费:仓储费为每月5000元。乙方每半年向甲方交纳一次租赁费。
4、乙方所储存的民爆物品由乙方自行负责购买、运输、发放、配送及清退。库区内的安全由甲方负责,出库后安全由乙方负责。
5、乙方对民爆器材的使用、发放、配送、清退回库等要严格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管理。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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