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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女,汉族,XXXX年8月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昌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址:孝感市XX路18号,联系方式:0712-231XXX,负责人:付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25000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16日,原告黄XX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签订了祥和万家两全保险组合计划。保险内容包括: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90000元;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000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保额10000元。保险合同号为:88664382XXXX,保险合同受益人为投保人黄XX,即本案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5712元。
2014年2月9号,被保险人骑电动车去孝昌县花园镇沙窝村朋友家拜年,在回程的路上行驶至夏庙时有一辆小轿车停在路边,当被保险人左小明行驶至小车旁时,车门突然打开,因来不及刹车就直接撞到了车门上,导致被保险人左小明摔倒,致使额头和鼻梁受伤,因当时没有明显的严重伤情,未追究对方责任而后回家。在吃过午饭后被保险人去午休,当家人因有事到卧室叫被保险人时发现被保险人没有知觉。之后原告拨打120,并依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及时的履行了报案义务,当救护车到达后经抢救无效表明左小明已经死亡。在原告依约履行报案后,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之后原告到被告处办理理赔事宜时,被告要求原告将保险合同上交并附加其他理赔材料,2个月之后被告作出退还保险费的决定,拒绝理赔。
原告认为,原告在购买保险时被告知只要是意外就能赔付,但当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后,原告立即报案通知被告,被告当时并未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而后没有任何合法理由拒赔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孝感市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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