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原告:泰兴市金某时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兴市陵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芳,总经理(请将诉讼文书寄交我的代理人)
被告:泰州市国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州市陵园路东方花园1-2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安。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迁让并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拖欠房租1.6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泰兴镇陵园路XX号院内前4楼东边6间租给乙方做仓库,房屋租金为1.6万元一年,租赁期限五年。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没有按约及时足额缴纳租金,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会再租用上述房屋。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允上述之诉求。
此致
泰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泰兴市金某时装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