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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72X,住清远市××县××镇××村委会。
联系电话:134××××××××
委托代理人:庄武,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区××镇××房屋中介服务部,营业执照:4418××××××××01,地址:清远市××区××镇××路××号××铺,联系电话:135××××××××
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诚意金人民币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月××日,原告在被告清新县××镇××房屋中介代理店查看房源时看中一套售价为37万元的二手房,原告认为该房屋售价偏贵只愿出价36.3万元购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中介代理店,要求原告先支付购房诚意金3000元后则为原告约见房主面谈价款。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支付了3000元诚意金并在收据中明确约定:若房屋价钱谈判不成(即按照36.3万元价款成交)则无息退还原告缴纳的诚意金。在谈判价钱过程中因房主多次变更房价且不愿降价至36.3万元出售,致双方无法就房屋售价达成一致。后原告告知被告放弃购买此套房屋并要求退还诚意金,但遭被告拒绝。被告无顾不退还原告诚意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一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经清远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调解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
委托代理人:庄 武
律师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2014年3月20日
附:1、收据一张。
2、××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防争议终止调解通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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