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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xx,女,汉族,住所:自贡市xx区xx乡xx村x组x号,身份证号:510311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9xxxxxxxx。
被告:李x,男,汉族,住所:自贡市xx区xx铺镇xx村x组,身份证号:510304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808xxxxxxx。
被告:xxxx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x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四川省自贡市xxx路xxxxxx综合楼xx楼
联系电话:0813—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李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81087元;(其中:医疗费:35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230元,护理费1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误工费:27481元,残疾赔偿金:4473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二、请求被告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本案受理费、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 7月20日,被告李x驾驶牌照号为川Cxxxx的两轮摩托车(由被告xxxxxx保险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承保。)行驶至广华——大安岗亭时将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原告撞伤,造成原告右侧第6—10肋骨骨折,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伤情好转,于2011年8月12日出院。后经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十级伤残。2011年11月22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公交认字 [2011]第000xx号),认定被告李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原告一直找被告李x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据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自贡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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