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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家住万州区高梁镇五福村x组xx号,身份证号5122211965061xxxX,电话号码13658217xxx
原告许xx,女,汉族,生于1966年5月,家住万州区高梁镇五福村x组xx号,身份证号5122211966050xxxX
被告: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165号,法人代表张先祥,组织机构代码45174667-X,联系电话:581226XX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之子李xx因医疗过错导致死亡而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1465.8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4年7月9日原告之子李某军(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卒于2014年7月18日)因车祸受伤于7月9日早上6时40分到被告处入院治疗,经手术后于2014年7月11日下午4时55分从重症监护室转入肝胆外科。患者之后多次详述腹部胀痛,医生均告之已经脱离危险,病人身体恢复很快。7月18日下午4时许患者病情急转直下,心跳呼吸突然停止,经抢救无效于17时30分宣告死亡。事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重庆渝万司法鉴定所出具尸检报告,认定死者系因肝组织缺血坏死伴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实上,李某军因车祸意外到被告处住院治疗,作为三甲医院的被告方实施肝破裂手术完全在自身医疗能力范围内,治疗过程中也没有因为医疗能力问题要求患者转院,在治疗及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患者肝细胞片状坏死及大出血应当承担责任,对由此导致李某军死亡负有医疗过错责任,被告的过错给原告生理、心理造成极大伤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清事实真相,还死者家属以公道,并判令如请。
此致
万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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