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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
住XX市XX区北十里堡六巷8排4号
被告:XX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XX房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长宝 职务:主任
地址:XX市XX区XX乡XX房营村
电话:010-643XX4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法损害原告财产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04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0年4月22日上午10时,被告XX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XX房营村民委员会,在没有事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组织大量相关人力、物力,对于原告租住的XX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的房屋突然进行强制拆除。当时,在原告屋内的大量家用电器、家具等物品都未搬出,被告组织的人员就不由分说,强行将部分物品搬出,放置在露天空地上。但是,原告大部分的贵重物品仍在屋内,被告却根本不管不顾,利用大型机械,短时间内将原告居住的房屋夷为平地,原告大部分的贵重物品被掩埋在废墟中,全部损毁。对于搬出的物品,被告未依法整理存放,而是长期弃置在露天场所中,任凭风吹雨淋,现今这些物品已经全部损坏。经原告估算,因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房屋而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达390400元(具体损失情况见附件一)。
近两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赔偿损毁的物品,被告却仅仅愿意赔偿一万元,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准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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