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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赵x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被告:枣庄煜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
住所地:峄城区坛山路25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负责人:赵x祥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路东。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211.43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5年 3月16日15时许,原告驾驶鲁D···号出租车沿郯薛线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至峄城区榴园镇敬老院门前路段时,被告赵某某驾驶鲁D75086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倒车未查看路况,撞击至原告车辆,致原告车辆毁损。经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x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另经查实,被告赵某某系被告枣庄煜邦商贸有限公司员工,鲁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发后,原被告就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协议,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第二、第三被告工商登记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峄城区分局交警大队第208号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4.诉讼费用清单一份;
5.本诉状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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