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湖南省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何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现在XX监狱服刑,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通过收音机交友节目相识,XX年XX月XX日在XX民政局登记结婚,XX年XX月XX日共同生育儿子XX。XX年XX月XX日,被告因涉嫌XX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XX年XX月XX日被XX法院以XX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XX年XX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归被告父母抚养;3、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被告的父亲与母亲均表示愿意共同协助抚养小孩。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原告依法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负有协助义务;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受理费4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邹 向 红
2015年8月21日
书记员 吴 文 彬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