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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第×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法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省××市××区××大街××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省××市××区××大街××房。
被告:王五,×××,××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省××市××区××大街××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诉被告××××××有限公司、李四、王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三负担。
审 判 员 ×××
二O一五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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