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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原告A的委托,事务所指派我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恳请法庭给予充分的考虑:
本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明确,原告诉请合法,被告应当立即支付欠款,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第一、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的形成合法,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工程包清工产生的劳务费用,原告持有的欠条当中也明确记载了,欠款系A班水电系统工程人工费。
第二、原告A是本案合法债权人,被告B、C应当将欠款支付给原告夏乐永。
A1系原告A的常用名,A从小到大长期使用A1这个名字,后来入户口的时候错入了A这个名字,户口及身份证上才变成了A这个名字,所以被告B、C在出具欠条时写了A1这个名字。本案中关于A1和A系同一个人的问题,只要被告到庭,是讲的清楚的,代理人以为,如果被告没有拖欠原告A钱,被告一定会到庭参加诉讼,至少向法庭提出异议,被告没有来,显然是在逃避A,逃避欠款。
虽然被告没有出庭,但从原告提交的和B的电话录音中可以显而易见的听出,被告B无论是对欠款的事实,还是对A的债权人身份,都是认可的。
A在电话打给B时,开头就说:“B,我是A,小A,”
B回答:“小A,你好,什么事?”
A说:“我那个38700元钱什么时候给我?”
B说:“那个,已经在起诉了,上礼拜起诉的,现在在给我们解决……”
这段录音可以证明,B对A是认识并熟悉的,对A说到的工程欠款38700元是认可的,这和B、C出具的欠条,在欠款形成的原因、数额等方面完全可以相互应证。
退一步讲,欠条原件在A手上,A就是合法债权人,被告B、C在欠条欠款人一栏上签字,就应当向欠条持有人支付欠款,这也是本案最基本的最直接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本案欠条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欠款已过最后清偿期限。借条当中记载如果农历2010年底不开工,本欠条在2011年1月31日前付清。实际情况在2010年10月之后,这个工程上,B没有再叫A班干过活,但B一直以在和上家“D”打官司讨工程款为由,长期拖欠欠款。另一个方面,原被告之间形成欠条的原因是原告包清工产生的劳务费用,是原告手下农民工工作的血汗钱,无论如何,被告都应当优先予以支付。
由上,代理人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各项合法诉请,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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