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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意见书
检
意[
]
号
一、发往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查处(审查)情况。
三、认定的事实、证据、决定事项(认定结论)及法律依据。
四、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年
月
日
(院印)
检察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时,应与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有关主管机关)或向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及其他检察意见时使用。
二、本文书文号“检
意[
]号”应由提出检察意见的具体业务部门分别填写。如审查起诉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可填写“检
诉意[
]号”。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有关单位,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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