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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异议书
异议人: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杜二
异议人因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10)法字第1491-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认为该裁定事实不清,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裁定的部分内容,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异议人在xx县晋城镇晋城大道四段有国有土地两宗,土地证号分别为:西国用(2007)第16xx号、西国用(2001)字第002xxxx号。2005年异议人和孙xx协商,将该土地上的建筑工程发包,工程完工以后,孙xx将大部分房屋交付异议方,但将其中的一套面积约为230平方左右的二楼在未经异议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在多次要求搬出未果的情况下,异议人正准备向人们法院起诉确认侵权并要求搬出之际,2010年11月29号,xx县人民法院受理杜二诉孙xx欠款一案中,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查封,异议人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孙xx所有,人民法院查封有误,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请求人民法院对该部分内容予以纠正。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杜二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两份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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