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不批准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拆迁某大街一带房屋的决定

2018-02-18 admin Comments0


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不批准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拆迁某大街一带房屋的决定

×县房拆批字(2×××)第××号


某房地产公司:



你公司申请拆迁某大街一带房屋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经本局审查认为,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在1983年已经由省人民政府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该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取得法律规定的批准手续。现你公司并没有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而申请本局批准拆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公司申请拆迁某大街房屋的拆迁申请决定如下:



不批准某房地产公司关于拆迁某大街一带房屋的拆迁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某区人民政府复议,也可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县房地产管理局





二×××年×月×日



您是否正在寻找认证合格的律师,维护你的权益?

联系我们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