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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朝民初字第19305号
原告杨某一(以下简称姓名),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北京**大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腾苑四区**室,身份证号**。
原告杨某二(以下简称姓名),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室,身份证号:**。
原告杨某三(以下简称姓名),女,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磁口大街**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彬,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四(以下简称姓名),男,1958年9月1 3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心发展建设部副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西街**号,身份证号**。
案由:按份共有纠纷
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与杨某四系兄弟姐妹关系,2013年8月1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3)朝民初字第21222号民事判决确认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号房屋 由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及杨睷利各自继承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判决生效后,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与杨某四按份共有涉案房屋。但由于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年老多病,,需要将涉案房屋变价处置以养老治病。现杨某一、、杨建中、杨某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号房屋归杨某一所有,杨某一按其所占份额比例给予某二、杨某三及杨某四相应补偿,经询问,杨某四亦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号房屋由杨某一
所有。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在收到房屋折价款后三日内协助杨某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在此过程中产生相关费用,由杨某一承担。杨某一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杨某四房屋折价款七十五万元。杨某一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杨某二房屋折价款七十五万兀。杨某一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杨某三房屋折价款七十五万元。
各方就本案别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元,由原告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负担一千四百元(已交纳),被告杨某四负担一万元(原告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已交纳,被告杨某四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鉴定费四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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