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原告:李某。
被告:向某。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某返还原告剩余培训费用1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10日,被告向某以辅助原告李某入职广州市某检查总站工作为条件,收取原告人民币25万元培训费用,并约定如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入职,则被告全额向原告返还所有培训费用。
20XX年2月10日下午,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向某的中国银行卡(中国银行广州XX支行的银行卡,卡号:60XXXXXXXXXX8,户名:向某某)转入了25万元。
后原告未能顺利通过考试进入广州市某检查总站工作,依约被告应当全额向原告返还25万元培训费用。经双方协商,被告答应全额返还所有培训费用,但却迟迟不予退还。
在原告多番催讨下,被告向某才先后两次向原告返还15万元培训费,第一次返还10万元,第二次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了5万元(由被告向某某的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2XXXXXXXXXXXXXXXX8跨行转入原告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XXXXXXXXXXXXXXXX3)。
此后原告仍通过电话、短信等多次向被告催讨款项,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剩余培训费用。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10万元培训费用。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0一四年XX月X日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