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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部分:
一、被告人李某某应当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两原告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使两受害人造成了极其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依法予以赔偿。
二、关于赔偿标准和数额。
1、周小某:医疗费184860.55元,继续治疗费5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30元/天×70天),营养费2100元,误工费 30727.5元(255×120.5元/天),残疾赔偿金277368元(23114元/年×20年×60%),车旅费20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人民币1000456元
2、周某: 医疗费327536.22元,继续治疗费5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30元/天×70天),营养费2100元,误工费31212元(255×122.4元/天),残疾赔偿金 416052元(23114元/年×20年×90%),车旅费20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人民币1282300元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人民法院除要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判决被告人向两受害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心灵上的创伤。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 陈华昕律师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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