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李某,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汪畈村二组
被申请人: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超,男,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
申请人李某因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问题与被申请人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仲裁庭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主持争议双方调解,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自愿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现金伍万元整,含申请人早诉请求所有事项。
上述款项2013年10月17日支付完毕,此款付清后,劳动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不再有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首席仲裁员:XX
仲裁员:XX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XX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