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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其,男,汉族,1958年9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布新西湖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
负责人:何玉钊,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生,该大队干警。
上诉人李振其因诉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暂扣驾驶证强制措施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南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振其在2000年7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当日将其驾驶证暂扣,并于2000年11月28日发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超期扣证违法,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在2000年11月28日即已知道了被上诉人超期扣证的行为,却于2003年12月4日才就该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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