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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杰、张凤萍因肇州县建设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

2018-02-18 admin Comments0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3)庆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杰,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工商户,现住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道委10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萍,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工商户,现住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2委10组。



委托代理人耿成岩,黑龙江省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州县建设局,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赵铁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善德,黑龙江省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守礼,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肇州县动迁办公室主任,住肇州县和平街。



原审原告李忠杰、张凤萍因肇州县建设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肇州县人民法院(2002)州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忠杰、张凤萍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成岩,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善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州县人民法院(2002)州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肇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清和



审 判 员 蔡立彬



代理审判员 谢立新



2003年1月24日



书 记 员 杨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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