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家强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2018-02-18 admin Comments0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李家强,男, 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同季街2号301房。



上诉人李家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立行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金融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为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因此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家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湛


审 判 员 王滑明


代理审判员 柳 菁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锦雄



佛山法院网

您是否正在寻找认证合格的律师,维护你的权益?

联系我们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