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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0。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青青,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2。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4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犯故意伤害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于200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胥萍,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3。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4。因吸毒于2008年4月18日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2月26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某5。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柯某6。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柯某7。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0、陈某1、曾某2、陈某4、林某5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吴某3、柯某6、柯某7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0、陈某1、曾某2、吴某3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朱某0、曾某2指派了辩护人,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雯、刘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某0及其辩护人周兴芳、上诉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蔡青青、上诉人曾某2及其辩护人胥萍、上诉人吴某3、原审被告人陈某4、林某5、柯某6、柯某7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朱某0、陈某1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柯某6、柯某7贩卖毒品事实
2012年5月,被告人朱某0、陈某1共谋贩卖毒品事宜,并约定由被告人朱某0负责联系广东上线购买毒品,被告人陈某1为主在晋江市区贩卖。期间,被告人朱某0、陈某1自己贩卖,或以免费提供毒品吸食和每介绍贩卖1克冰毒抽成20元(人民币,下同)的好处,让被告人柯某6、柯某7介绍贩卖。其中,以每克250-3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冰毒给被告人吴某3169.5克、王某某20克、丁某某2克、“阿伟”40克、“阿雄”30克、“和尚”200克、“四川”83克、“阿龙”330克;以每500克“K粉”(氯胺酮)1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丁某某500克、“阿伟”500克、“阿龙”1000克。
1、2012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被告人朱某0先后三次窜至广东省汕尾市,以每克冰毒200-210元的价格,向林义建(另案处理)购买冰毒50克、70克、95克。随后,被告人朱某0、陈某1自己贩卖,或经被告人柯某6、柯某7介绍,将所购冰毒在晋江市区分包加价贩卖给被告人吴某3、“阿龙”、“阿雄”、“和尚”、“四川”等人。
2、2012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某0、陈某1在晋江市泊捷酒店(市标店),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林义建购买冰毒150克。随后,被告人朱某0、陈某1自己贩卖,或经被告人柯某6、柯某7介绍,将所购冰毒在晋江市区分包加价贩卖给“阿龙”、“阿雄”、“和尚”、“四川”等人。
3、2012年6月8日和6月12日,被告人陈某1先后二次窜至广东省海丰县,以每克19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朱某0事先介绍认识的上线毒贩“明哥”(另案处理)购买冰毒90克、150......
二、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即对被告人朱某、陈某定罪处刑的刑事判决;
三、上诉人朱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上诉人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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