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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受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小天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根据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本案的具体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
被告人小天犯罪时16岁零2个月又7天,刚刚到了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次犯罪
被告人自幼母亲去世,父亲在河北打工并成家,小天由奶奶抚养长大。由于家庭贫困,奶奶无力供其读书,小天一天学也没念过。阅卷时,所有的供述结尾处均称“我不认字,也不会写自己的名字,我会按手印”。当你看到这时,感到心酸。就是这样的一个少年,当见到摩托车没锁,一冲动便产生了盗窃之念。从被告人盗窃的过程看无异是很笨拙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被告人犯罪系初犯。在此之前,他一直是遵纪守法,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把犯罪的经过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在以后的讯问过程中也没有隐瞒什么情况,同时也向检察机关说明案情的经过,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积极的,对自己的罪行是供认不讳的。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2009年2月28日,被告人在回家途中见被害人摩托车在路旁停放,遂产生盗窃之念,用他的话说“推回家玩玩”,将摩托车推走。当遇见陌生人询问时,当即说了实话告之是偷的。由于心里害怕紧张,所以弃车走掉。可以说本案被告人虽然盗窃既遂,但并没有满足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害人的摩托车没有任何损毁或贬值,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从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危害性。该摩托车经鉴定为2200元,盗窃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属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正的方针,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XXX
二0xx年x月x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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