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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朋友之间、亲戚之间本是出于双方的感情而借钱给对方,以替对方暂时缓解经济困难,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欠款人不还款,经借款人多次催要仍不还款的。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
律师建议
不论关系如何,借钱时一定要写借条或者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借条可作为以后要求还款的证据。以避免到法庭上只有口说,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以下就是一例朋友间借款的案例,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元,还了20000元后,剩余8000经原告多次催要都拒不还款,最后被告连电话都不接。原告不得不起诉到法院,主张权利。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五法民速字第640号
原告:田**,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身份证号:(此处省略)
委托代理人:蔡亚,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云南省五华区普吉路,身份证号(此处省略)。
原告田**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9月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人蔡亚和被告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7月25日,被告余**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田**保险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余**同时承诺于2013年8月10日偿还欠款。因被告余**未履行承诺,原告田**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余**偿还欠款人民币8000元。审理中,原告田**自愿放弃由被告余**承担银行利息的主张,双方就欠款偿还事宜协议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余**于2014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田**欠款人民币8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田**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9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建华
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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