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1992〕2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于问题的解答》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2年7月14日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