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复函

2020-05-04 admin Comments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购销合同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复函

法函〔1992〕1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上字第 4号《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标的物掺杂使假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约束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1992年1月16日

您是否正在寻找认证合格的律师,维护你的权益?

联系我们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