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 1987〕49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86年10月29日( 86)冀法经字第 13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判决或者调解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因此,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的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在冻结期间,任何单位不得动用,其他人民法院不得就该笔银行存款再行冻结,银行亦不得自行解冻或者回收用以清偿到期的贷款。
根据你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在 1985年 10月24日裁定冻结了山东省惠民县姜楼乡农民路培泉借用本乡冯王劳保厂农行帐户存入的 6万元沥青款,并委托惠民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虽在 1985年10月18日,裁定冻结路培泉借用该帐户存入的 6万元沥青款,但是委托惠民县人民法院代为实施冻结措施却在 10月28日,晚于临邑县人民法院。惠民县人民法院受临邑县人民法院的委托采取了冻结措施之后,又接受海港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在同一银行帐户上的同一笔款额,实行重复冻结是不当的。
当事人的银行存款被人民法院冻结后,遇有其他人民法院要求执行该笔被冻结存款的,如果被告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人要求的,可按比例分配。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上级法院协调解决。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发生上述情况时,亦应照此办理。
此复。
1987年12月14日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