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2020-05-04 admin Comments0

高人民法院

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法复(199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995年3月6日

您是否正在寻找认证合格的律师,维护你的权益?

联系我们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