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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法(研)复〔1989〕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研字〔 1988〕第 45号《关于拐卖人口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女的年龄按刑法第 139条的规定执行,不满十四岁的均为幼女。
198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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