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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要求,我院自1993年起,本着由近及远、分期分批、抓紧进行的原则,对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共11件,其中刑事审判方面2件,经济审判方面2件,行政审判方面4件,海事审判方面3件。予以废止的这些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需要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最高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1994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 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1年4月12日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法(研)发[1991]11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号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问题的意见解释》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3年9月24日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法发[1993]24号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活动的通知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3.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0年3月16日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口头协议纠纷提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的诉讼管辖问题诉讼法》,上述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的批复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5行政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上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的批复
9.海事最高人民法院在扣船规定出台前关于扣船程序的批复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1990年11月3日法(经)复[1990]16号
1986年10月24日法(研)发[1986]31号
1987年7月31日法(经)复字[1987]28号
1987年9月11日法(研)复[1987]34号
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9号
1981年10月24日(81)法(交)字第3号
1987年8月29日法(经)发[1987]22号已被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代替。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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