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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1997〕1号
(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17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7号《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街道办事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不能由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街道办事处进行自身民事活动产生纠纷的,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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