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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互易契约人______简称甲方,同______简称乙方,兹为汽车互易,经双方同意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后列第一标示车一辆,与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标示车一辆,彼此进行互易并约定以下条款。
第二条 前条互易标的物连同有关文凭证件,于契约订立同时互相点交清楚,并限于本契约签定后一个月内会同向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契约双方不得故意拖延、刁难等。
第三条 本件互易甲方愿补贴乙方人民币______ 元整,于契约签定之日的第二天起______日内给付乙方。乙方需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 本件互易双方应出具该标的物自己所有的权利凭证,保证与他人毫无瓜葛,又无来历不明现象,交易完毕后如有第三人对互易标的物有异议时,出易人应出来抵御排除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他方蒙受损失。
第五条 出易人各保证其出易标的物上未设定任何担保或与第三人签定任何预约买卖合约,若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出易人应立即为对方处理,如果由此而造成契约另一方损害的,出易人还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六条 契约双方如有违背前二条契约时,对方除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权利外,并可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互易标的物应负的课征,如税金会费或油费其他负有债务时,出易人各应负责即为缴纳或理清。
第八条 本次互易产生的费用,除契约代书料印花税费对半负担外,对于过户一切费用于受易人各自负担。
第九条 乙方所雇用的司机______及车掌______、______,甲方应与乙方同一条件继续雇用,但被雇用人倘有反对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列开于下:
第一标示(甲方所有部分)
(1) 年式:______________
(2) 出品厂牌: _________
(3) 制造号码: _________
(4) 牌照号码: _________
第二标示(乙方所有部分)
(1) 年式:______________
(2) 出品厂牌:__________
(3) 制造号码:__________
(4) 牌照号码:__________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互易汽车契约书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中证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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