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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维护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口岸、园区和其他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县(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法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定责任区域,与辖区内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监督执行。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保、住建、规划、林业绿化、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主要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范围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和积水;建(构)筑物临街的墙体、门窗、橱窗、门面招牌和灯饰保持整洁;建(构)筑物临街的屋檐、窗檐、顶棚无灰垢和积存垃圾;遇冰雪天气,及时清除门前冰雪;建筑(装修)工地围挡施工,砂石、土方、水泥等遮盖管理。 (二)包绿化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范围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无损坏花草、树木行为;无破坏绿化设施和占用绿地行为;门面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包市容秩序:“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范围内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乱停放;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得在门前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第七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生活垃圾直接投放至垃圾收集车或者垃圾箱内。 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门前三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责任人: (一)道路两侧由建(构)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二)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园、体育场、展览展销场所、报刊亭、警务亭、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每侧最长不超过30米)建(构)筑物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及区域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标牌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可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拒不修复或者赔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责任人年度内因违反本办法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挂牌警示,并可在媒体曝光。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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