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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关:__________大学(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实习学校,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作契约依据师资培育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规定办理。
1.经甲方审查合于教育实习资格的学生﹝简称实习生﹞,征得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教育设施环境下,进行教学实习、导师(级务)实习、行政实习、研习活动。
2.双方同意有关对实习生各实习事项之辅导予成绩评量,依师资培育相关法令及甲方所定教育实习课程实施办法之规定办理。(另附)
3.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在课程与教学、学生辅导、学校行政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并尽可能提供其它协助。
4.甲方若办理研习活动及教师在职进修,乙方教师得优先报名参加。
5.实习生于乙方教育实习期间,如有未按规定从事教育实习、有损乙方校誉、或其它不适任情事等,经规劝仍无法改善者,报请甲方同意,得终止实习,实习生不得异议。
6.教育实习合作契约期间为__________年。甲方每一名实习生在乙方实习期间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或自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7.本合作契约自签署完成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议修订之。
甲方:__________大学 乙方:__________
校长:__________ 校长: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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