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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附民原告:xxx,男,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家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联系电话: 。
刑附民被告人:xxx,男,汉族,1989年9月7日出生,家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依法从严追究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赔偿其故意毁坏财物的经济损失合计9455.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5日上午8时许,刑附民原告驾驶xxx号小轿车从罗平县县城向圭山方向行驶,行驶至圭山路口时,刑附民被告人便带人拦下刑附民原告驾驶的车辆,并把刑附民原告驾驶的xxx号小轿车砸坏,把车辆砸坏后,刑附民被告人等人便逃跑了。后刑附民原告向罗平县公安局报警,警察来了之后,照了照片就叫刑附民原告可以送车辆去修理了。2015年6月6日,刑附民原告便把车辆送去罗平恒宇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修理,产生修理费用9455.00元。
综上所述,刑附民被告人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已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当予以严惩!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附民被告人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刑附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刑附民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刑附民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刑附民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核查并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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