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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接受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所刘涛律师、苏凯律师担任秦某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二审辩护人。辩护律师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案卷,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部分不持异议,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要小。
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想杀死对方,根本没想到受害人会死亡。被告人用刀捅受害人时的主观心理是:他朋友捅了我,不给我看病,我把他捅了,也不给他看病。按照被告人的预期,受害人的伤应该和自己的轻微伤差不多。事实上被告人直到看守所才知道受害人已死亡,事情的结果完全超出被告人及当时在场所有人的预期。按照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期徒刑是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最高刑罚,一审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无期徒刑,辩护律师认为量刑过重。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写有悔过书,深深的感到后悔并自责,发誓要好好改造,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为受害人家属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被告人家庭十分困难,是村里的贫困户,母亲精神有异常,父亲受过工伤,哥哥也是初中毕业后在外打工。被告家里能拿出8000元钱赔偿受害人家庭已实属不易,被告人家庭虽然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庭,但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本案是我国目前留守儿童问题的一种典型现象,我们的社会和学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童年时父母出外打工,被告人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长辈们没有时间更没有能力教育好孩子。被告人初中毕业后就出来混社会,没知识没技能,不会处理问题,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很容易和不良少年走在一起。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被告无期徒刑,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刑罚,显然量刑过重,不利于被告人的劳动改造,也不符合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们每一个参与此案的法律人有义务让未成年被告人承担自己罪责的同时感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社会没有抛弃他,让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的未来抱有希望。因此,辩护律师建议二审法院判被告十五年有期徒刑为宜。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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