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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赵**的委托,指派王秀娟、高**律师担任本案受害人叶**、王**的刑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详细阅读了公安侦查卷宗材料,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向受害人及相关证人了解了案件情况。代理人认为,本案伤害事实是清楚的,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严肃性、体现法律公正,现发表以下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叶**、王**的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指控,2012年7月8日晚20时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将被害人叶**、**打伤,导致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王**头外伤反应,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王**伤势程度构成轻伤、轻微伤。潍城区检察院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公诉,请法庭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诉求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参照山东省统计局2012年初公布的统计数据以及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以下赔偿项目和数额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叶**的各项经济损失:
1、医疗费:35776.51元。这是被害人被伤害后先后在八九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费用。
2、误工费:12320元。被害人职业为物流公司职工,144.37元/天为其工资标准。
3、护理费:14740元。被害人受伤住院期间,被害人***一直担任护理,被害人**职业为物流公司职工,按144.37元/天为其工资标准。
4、交通费:2000元。被害人治疗受伤害所需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2天=660元。
6、营养费:440元
7、伤残赔偿金:按十级伤残主张51510元。
8、鉴定费:300元
9、精神损失费3000元
小计:120746.51元。
王**的各项经济损失:
1、医疗费:300元。这是被害人治疗费用。
2、误工费:2200元。被害人职业为物流公司职工。
3、交通费:300元。
4、鉴定费:300元。
小计:31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的考虑,予以采纳。
代理人:王秀娟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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