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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申请人:胡**,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申请人:宋**,女,19**年**月**日出生,住沭阳县***
申请事项:
撤销被申请人胡**、宋**对胡*的监护资格;
指定申请人为胡*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胡**系姐弟关系,为被监护人胡*姑姑。被申请人系胡*的父母,双方于2006年11月25日在沭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6月28日生育儿子胡*。被申请人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双方于2012年10月8日协议离婚,后又复婚,2013年经沭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儿子胡*归被申请人胡家宽抚养。
离婚后,被申请人胡**对被监护人胡*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及监护责任,好逸恶劳,嗜赌成性,一直无固定工作,带被监护人四处流浪,导致被监护人生活无着,无法上学,且拒绝被监护人的其他亲属关心照顾被监护人。被申请人胡家宽疑似患有精神障碍,其于2014年8月挟持被监护人欲跳楼自杀,经沭阳县重庆路派出所出警才将2人解救。被申请人宋**了解上述情况,对此一直不管不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侵害了胡*作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继续由被申请人担任胡天祥的监护人严重危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为保护被监护人胡天祥的合法权益,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具状提出上述申请,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
代理人:杨友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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