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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申请人:张伟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XX区。
代理人:李振文,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莞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提交的《借据》中的盖章以及签名作出司法鉴定,确定盖章以及签名的时间存在虚假。“东莞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盖章、“韩某平”的签名并非如《借据》所显示的于2009年1月10日形成,而是钟某波为了虚假诉讼,在2010年所伪造的。
申请理由:
在诉讼的过程中,钟某波提供了一张由“某某公司”出具的《借据》。但是经申请人及本代理人的仔细辨别,发现“某某公司”出具的《借据》存在着造假的嫌疑。其理由如下:
钟某波陈述:2009年1月10日,“某某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钟某波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约定利息为40万元,于2009年前归还本金及利息240万元,并提供了《借据》予以佐证。借款日期为:2009年1月10日。钟某波于2010年4月20日起诉并立案,在同一天申请法院庭外和解,法院在当日依据“某某公司”和钟某波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虚假诉讼意图明显。
鉴于此,申请人认为钟某波提供的《借据》里的盖章以及签名的时间存在虚假。“某某公司”与钟某波存在着明显的伪造证据的嫌疑。因此特向贵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请求贵院对该《借据》的盖章及签名时间的真伪性作出司法鉴定,确定“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着虚假性。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伟雄
代理人:李振文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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