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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40204................;联系电话:189........。
诉讼代理人:范新春;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309568884。
委托人与诉讼代理人是外甥亲戚关系。委托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参加与李令民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二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之规定,特授权范新春为与李令民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的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范新春的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等。
对诉讼代理人范新春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XX
2014年5月20日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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