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民事诉状
原告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姜**,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韦**,女,19**年*月*日出生,住沭阳县***。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276000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12日被告姜**、被告韦**、原告徐**、王建、章建军、施衍林与江苏沭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为200万元的《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其中被告姜**与被告韦**为借款人,原告及王建、章建军、施衍林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约定: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江苏沭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
2014年3月13日二被告向江苏沭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100万元的借据,约定年息13.68%,每月21日结息。后因二被告未能如期归还利息,江苏沭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及四担保人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但是二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3月4日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27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
代理人:杨友弟
**年* 月 * 日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