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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 一、废止《抚顺市建设收费集中管理规定》(抚政发〔1999〕56号)。 二、对《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附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1、删除第二十条; 2、删除第二十一条;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抚顺市体育市场稽查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 第七条第(六)项修改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标准情况。” 三、《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1、删除第四十九条; 2、删除第五十条; 3、删除第五十一条。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抚顺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8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76号修正) 1、删除第十七条; 2、删除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3、删除第十九条; 4、删除第二十五条。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65号) 1、第十五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已出具工程结算定案书(单)项目进行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5日内将工程结算档案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 2、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工程结算档案和资料之日起45日内,对已定案工程结算进行复核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3、删除第十七条; 4、第二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在进行跟踪审计、结算复核审计或决算审计的基础上开展绩效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 5、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已定案的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6、删除第三十二条。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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