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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城歌舞娱乐厅
法定负责人:吴
地址:酒店4楼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201)惠法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酒店4楼经营的设备、设施,也就是异议人所有的用于经营娱乐城的音箱设备,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异议人的财产位于酒店4楼的设备、设施,也就是异议人所有的用于经营娱乐城的音箱设备。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舞娱乐厅与被执行人惠州播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财产法人,同营业执照可以看出,同时经营范围也有差别,法律性质也不同,一个是公司法人,一个是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的法人送只是懂得经营娱乐城,自己的公司也在这里办公,因此所行为均是帮忙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庭
异议人:XX
2012年XX日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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