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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对方已撤诉。
民 事 答 辩 状
答 辩 人:杜#梅,女,27岁,新建县人,住新建县金桥乡#,身份证号:3601221987111#####;
被答辩人:蔡#早,男,76岁,住新建县大唐乡,身份证号:3601221938092#####;
被答辩人:程#香,女,73岁,住新建县大唐乡,身份证号:3601221941110#####。
因蔡#早、程#香起诉杜#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全部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没有购买该房屋中答辩人的份额
被答辩人没有购买该房屋中答辩人的份额,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答辩人已购买了该房屋中答辩人的份额。被答辩人购买了该房屋中答辩人的份额,此一说纯属子虚乌有。
遗产分割协议是部分无效的协议,答辩人应拥有房屋的一半产权
根据被答辩人的诉状,其诉称本案所涉协议为遗产分割协议(见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三段),遗产分割协议顾名思义只能针对亡者的遗产,超过部分理应无效。蔡久科对于房屋来说,其遗产为:首付款的一半、生前已交房贷款的一半、相对应前二者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做为购房合同当事人之一所享受的合同权利。除此之外,都为答辩人个人财产,不是遗产。即使,答辩人在签订协议之时,有对两被答辩人无偿赠与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因为该协议没有公证、房屋没有过户,答辩人有权随时撤销无偿赠与,所以答辩人拥有一半的房屋产权。对于两被答辩人全部缴纳的剩余的房贷和相关的费用,因为答辩人也是购房合同当事人之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形成的债务债权关系,并不影响答辩人对该房屋拥有的一半产权。
综上,恳请贵院判如答辩所请。
此致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杜#梅:
201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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