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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林X树,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新河东路xxx,身份证号:3424011954AAAA341X.
被申请人:王x杰,男,1964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解放路XXX号,身份证号:342401196BBBB73954.
被申请人:李XX,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XXX乡街道,身份证号:342421197CCCC6392X.
申请事项
申请恢复审理(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XX4号案件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一案贵院受理后,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理由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警方书面材料,该材料中明确记载是“立案受理初审中”而不是正式的刑事立案。后申请人到金安分局经侦大队查询,该队负责人答复该案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没有立案,因申请人不是报案当事人没有索取书面材料的权利。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书中提供了该刑事案件承办人的电话供法院核查。如果没有刑事立案,望法院核查后恢复审理。
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案侦查期限2个半月,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办案期限1个月,法院普通程序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一般的刑事案件立案至二审结束一般6个月。假使被申请人报案受理,该刑事案件时间上计算二审都已经结束了,请被申请人提供公检法的相关法律文书。被申请人申请中止至今已经9个多月了,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任何文书提供,显然是被申请人恶意拖延诉讼的伎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理,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积极主动向法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经行正式公函告之。但本案并没有金安分局的公函告知,只是金安分局经侦支队说明在是否立案受理的初查中。人民法院对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有经济犯罪嫌疑,有审查权和最终决定权,即法院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移动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如果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继续审理。
此致
裕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林X树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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